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郝某与白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白某持木棒殴打被告人郝某的手部等处,后被告人郝某报警并给被告人郝某甲打电话,让其帮忙打架出气,被告人郝某甲纠集被告人路某、孟某、齐某、刘某到达某饭店门前便道附近,被告人郝某甲与被告人郝某再次通电话得知被告人郝某被人殴打,随后被告人郝某甲、路某、孟某、齐某、刘某在路人的指认下追打白某至某饭店东侧大门北面,用拳脚击打白某的肩部等处,被告人郝某某看到后上前殴打白某的头部等处,后被告人郝某某等六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白某符合在酒精中毒前提下,头部外伤、情绪激动诱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扁桃疝形成合并左冠状动脉粥样化性心脏病死亡。被告人郝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郝某某、郝某甲、路某、孟某、齐某、刘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辩护要点
本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
3、被告人刘某系自首;
4、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5、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6、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三、裁判结果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