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这种行为往往容易致使他人重伤甚至残废死亡。对社会秩序也会造成一定的破坏,因此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要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故意伤害怎么判
1、故意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应该怎么判
1、暴力犯罪是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现象。运用法律手段遏制、预防暴力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是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环节。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
故意伤害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案例:
2018年5月4日8时许,在肥西县上派镇花木城内,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伍某因让车问题产生矛盾,继而发生打架,致伍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伍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鉴定属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汪某、王某、李某2、殷某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辩护人崔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2.被告人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没有积怨,被告人没有事先预谋,主观恶性不大,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2)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全面地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也表示原谅被告人,应从轻处罚;(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希望对其宣告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4日8时许,在肥西县上派镇花木城内,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伍某因让车问题产生矛盾,继而发生打架,致伍某受伤。经肥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伍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鉴定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不予处罚的意见,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于庭前委托肥西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董某进行了社区影响评估,董某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综上,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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