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那么,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据,是对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必须进一步分析论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怎样的
1、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集资诈骗罪。单位也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主体。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以上内容可以知道。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4日,被告人张三注册成立彭阳县某投资有限公司。随后以“办股金证,支付高额利息”为幌子,通过亲属、朋友、公司业务人员的宣传介绍向公众吸收存款,并将加盖有被告人张三个人私章或彭阳县某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股金证”向集资参与人发放。案发时,被告人张三共非法吸收27人存款544.3614万元,案发后清退了部分款项。
裁判理由及判决结果
彭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个人或者彭阳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4.3614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应对被告人张三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鉴于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决定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集资看似遥远,实则不然。它可能是亲友之间的邀约“理财”,也可能是花样繁多的网络借贷,抑或是迷惑人心的高息诱饵……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广大群众切实提高警惕,不贪图蝇头小利,不信天上掉馅饼,就能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莫等案发时,方知醒悟晚。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